Options
論海關與智慧財產權-以轉運貨物及數位資訊邊境管制措施為核心
Other Title
Custom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Focus on Border Enforcement of Goods in Transit and Digital Data
Type
thesis
Date Issued
2017-06-12
Author(s)
詹喨嵎
Advisor
李崇僖
鄭菀瓊
Subjects
系所名稱: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Description
學位別:碩士
語文別:中文
指導教授:李崇僖
共同指導教授:鄭菀瓊
口試委員:何建志;梁志鳴;陳秉訓
中文關鍵字:智慧財產權;屬地主義;域外效力;海關;邊境管制措施;影響原則;關稅法第337條
英文關鍵字: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territorialism;extraterritorial effect;customs;border measures;effect principle;Customs act article 337
語文別:中文
指導教授:李崇僖
共同指導教授:鄭菀瓊
口試委員:何建志;梁志鳴;陳秉訓
中文關鍵字:智慧財產權;屬地主義;域外效力;海關;邊境管制措施;影響原則;關稅法第337條
英文關鍵字: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territorialism;extraterritorial effect;customs;border measures;effect principle;Customs act article 337
Abstract
智慧財產權以排除他人實施權利,維持權利人法律獨占地位的方式作為權利內容。由於智慧財產權乃依各國法律取得,性質上為主權延伸,故各國授與之智慧財產權僅於該國範圍內受到保護,即智慧財產權的屬地主義,屬地主義使各國得以依其科技發展程度與不同國家利益,形塑出寬嚴有別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然而,面對因資訊通訊科技進步及交通運輸發達而日益興盛的國際貿易與貨物運輸行為,同一批貨物在跨越國境時,即會因各國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產生權利保護的落差;同時,屬地主義也割裂了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的管轄權,權利人必須分別至各國申請註冊登記或提出告訴方能獲得保護,對權利救濟造成沉重負擔。因此訴訟實務與學理上皆有探討應否擴張一國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給予其域外效力之問題。惟在1948年《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簽訂與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後,保障貿易自由成為國際社會間所追求的重要法益,並表現在各國海關對跨國貨物運輸的開放。然而,智慧財產權排他獨占的保護模式,反而對貨物運輸進行限制,與GATT及WTO所代表的貿易自由法益間有本質上的衝突,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的拉鋸。
對於上述抽象議題,本文嘗試從主管貨物運輸之行政機關-海關,及作為管理貨物運輸主要手段的邊境管制措施出發,並以實際案例為依據,分別探討轉運中貨物與數位資訊傳輸的管轄問題。
轉運中貨物因與進出口貨物不同,並不進入轉運國市場,故所受到的關注並不如進出口貨物。然而本文由歐盟的Montex v. Diesel案與WTO中巴西、印度對歐盟諮商請求案中發現,轉運國海關對於轉運中貨物的查扣,有直接阻礙貨物運輸,同時產生影響進出口國商業貿易的域外效力。因此,如何決定轉運中貨物的管轄權基礎,以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認定標準,即為衡平智慧財產權與貿易自由的具體問題。本文透過分析歐盟區域協定、國際條約相關規範與學理上提出之侵權標準,發現國際間尚未有對轉運中貨物管轄權與侵權認定的統一標準。故本文以國際法已存在的影響原則進行探討,並提出美國反壟斷法引用影響原則為侵害認定標準之案例,期能做為未來判斷轉運中貨物管轄與侵權認定標準的思考平台。
數位資訊並非實體貨物,一般認為不屬於海關邊境管制措施之客體。惟在科技發展下,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亦逐漸從實體轉向虛擬。2015年美國Aligns Technology案即為透過數位資訊傳輸與3D列印侵害專利權之重要案例,該案訴訟過程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透過對美國關稅法第337條物品(article)定義的詮釋,擴展海關及邊境管制措施對數位資訊傳輸管轄的可能性,雖然ITC見解嗣後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決多數意見所推翻,但仍受到部分法官不同意見書支持而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此外,本文亦探討美國關稅法第337條無法處理科技與智慧財產權應用發展的批評,並整理學者修正建議,作為未來制度發展的思考。
最後,本文則回歸我國海關的邊境管制措施比較,首先從規範探討呈現出現行邊境管制措施的全貌,再透過對於海關關員的訪談,以瞭解海關實際執行邊境管制措施的現狀與問題。並對我國因應轉運中貨物與數位資訊傳輸管轄提出可能思考方向,期能作為未來政策制定或進一步研究之基礎。
對於上述抽象議題,本文嘗試從主管貨物運輸之行政機關-海關,及作為管理貨物運輸主要手段的邊境管制措施出發,並以實際案例為依據,分別探討轉運中貨物與數位資訊傳輸的管轄問題。
轉運中貨物因與進出口貨物不同,並不進入轉運國市場,故所受到的關注並不如進出口貨物。然而本文由歐盟的Montex v. Diesel案與WTO中巴西、印度對歐盟諮商請求案中發現,轉運國海關對於轉運中貨物的查扣,有直接阻礙貨物運輸,同時產生影響進出口國商業貿易的域外效力。因此,如何決定轉運中貨物的管轄權基礎,以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認定標準,即為衡平智慧財產權與貿易自由的具體問題。本文透過分析歐盟區域協定、國際條約相關規範與學理上提出之侵權標準,發現國際間尚未有對轉運中貨物管轄權與侵權認定的統一標準。故本文以國際法已存在的影響原則進行探討,並提出美國反壟斷法引用影響原則為侵害認定標準之案例,期能做為未來判斷轉運中貨物管轄與侵權認定標準的思考平台。
數位資訊並非實體貨物,一般認為不屬於海關邊境管制措施之客體。惟在科技發展下,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亦逐漸從實體轉向虛擬。2015年美國Aligns Technology案即為透過數位資訊傳輸與3D列印侵害專利權之重要案例,該案訴訟過程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透過對美國關稅法第337條物品(article)定義的詮釋,擴展海關及邊境管制措施對數位資訊傳輸管轄的可能性,雖然ITC見解嗣後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決多數意見所推翻,但仍受到部分法官不同意見書支持而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此外,本文亦探討美國關稅法第337條無法處理科技與智慧財產權應用發展的批評,並整理學者修正建議,作為未來制度發展的思考。
最後,本文則回歸我國海關的邊境管制措施比較,首先從規範探討呈現出現行邊境管制措施的全貌,再透過對於海關關員的訪談,以瞭解海關實際執行邊境管制措施的現狀與問題。並對我國因應轉運中貨物與數位資訊傳輸管轄提出可能思考方向,期能作為未來政策制定或進一步研究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