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僖杜采緹2026-05-062026-05-062025-01-17https://203.71.86.71/handle/123456789/9237學位別:碩士 口試委員:趙士瑋; 何建志; 李崇僖 關鍵字:健康資料、二次利用、資料治理、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本研究探討健康資料二次利用之法制架構與治理模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對健保資料庫之利用提出違憲疑慮,要求建立完善的個資保護監督機制。在國際法制趨勢方面,歐盟透過《資料治理法)與《資料法》建立了資料中介服務制度,並以《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規範健康資料的二次利用。英國則設立獨立的資訊委員會,強化資料治理的透明度。 本文建議我國應制定專法規範健康資料之二次利用,明確界定不同利用目的的規範密度,建立資料去識別化之隱私認證機制,並設立專責監管機構。然而,在建立專責機構時需考量人員編制、獨立性與監督機制等實務限制。透過完善的法制與治理架構,方能在促進健康資料有效利用與保障個人隱私之間取得平衡。系所名稱: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從組織面談健康資料二次利用之治理Governance of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Data in Organizationsthesis